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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体育系教学管理暂行条例
    2018-06-12 07:53   审核人:

   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深化教育教学改革,使我系的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,切实提高管理水平、教学质量,结合我系教学实际,特制定本教学规定:

    第一章 教学计划管理规定

    第一条 每学期分属教研室应根据学校教学和系工作安排,分别制定出自己的学期教学工作计划、主要教学活动安排日程表。

    第二条 教学进度表是各门课程每学期授课的具体实施计划,担任各门课程的教师要在开学后的一周内,按照教学计划或实际安排的上课时数,填写本门课程的教学进度表并上报教研室、系,经批准后认真执行。

    第三条 教学计划和课程进度计划具有一定的前瞻性、适应性、可行性和稳定性。教学计划一经审定批准,不得随意改动,必须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。

    第四条 各门课程教学内容或教学进度需调整时,需经教研室及系主任批准。

    第五条 教研室对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检查、监督。

    第二章   备课管理规定

    第六条 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后,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,认真备课,撰写教案,配备必要的练习题和思考题,并安排好教学进度。

    第七条 备课要有必要的深度和广度,要不断补充、修订和更新老教案,吸收新材料、补充新知识和新成果。

    第八条 实施集体备课制

    为尽可能避免在平行课程的授课标准和教学进度上产生过度差异,确保教学、考试统一标准,促进教研室内集思广益,互相协作,特规定凡系内二人以上平行讲授的课程须定时、定期进行集体备课。

    1、各教研室在开学初,要根据本教研室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集体备课计划。

    2、集体备课每月一次,由教研室全体教师参加,由教研室主任根据教学需求,安排备课内容。

    3、任课教师在集体备课时应注重互通信息,互相学习,共同探讨课堂教学方法,每个教学单元要明确具体目标、重点和难点,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。

    4、主讲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,认真书写教案,宣讲时做到简明扼要,重点突出,系统规范,条理分明,讲解清楚。参加集体备课的教师应阅读主讲教师教案,并对教案及主讲教师的宣讲提出意见和建议,做出评价。

    5、集体备课须做好备课记录,填写《体育系教师集体备课记录表》。集体备课情况列入教师教学档案。

    第三章 课堂教学管理规定

    第九条 各教研室要认真执行培养(教学)计划,完成教学任务,保证课堂教学秩序的稳定。

    第十条 教师授课时,要严格按照校历、教学进度表和课程表进行教学。不得随意更改授课时间、地点和调整教学进度。

    第十一条 要严格遵守教学纪律,按时上、下课,不得擅离教学岗位。

   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上课时应携带教科书、教案、教学手册进入场馆或教室。

   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,不得随意停课、调课或让人代课。

    第十四条 期末不得提前结课,上自习。

   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不得在上课时间内做与授课无关的事情,如接听、拨打电话,无故离开教室等。要求学生关闭所有的通讯工具。

    第十六条 教师仪容要端庄大方,举止自然。课堂语言准确、精炼。

    第十七条 尊重学生,不侮辱、谩骂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。

    第十八条 非教学活动应尽量安排在课外活动时间内进行。任何教研室、班级和个人不得占用教学时间。

    第十九条 各教研室要加强学生出勤管理,严格学生考勤。

    1、实施课堂点名制度,认真记录缺席学生的姓名及原因,填写《学生考勤表》。

    2、没有辅导员签字的假条而缺课的学生,一律按照旷课记录。

    3、学生缺课时数超过本学科总时数1/3者,不得参加本学科考试,并不予补考。

    第四章 作业管理规定

   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须根据每门课程的性质、特点布置相应的作业或带有研究操作性质的讨论题。

   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作业,提倡全批全改。特殊情况或班级人数过多或少数作业量大的课程,可适当减少批改量,但不得少于学生人数的三分之一,且要轮换。

   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按时批改作业,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,具体指出作业中的优点和存在的问题;并作专门记录,在适当时间给学生详细讲解。

    第二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情况进行记载,对学生按时交作业、补交作业和未交作业要区别登记,对批改的作业要签署日期、记载成绩。学期作业并按一定比例(20%)记入学生本课程平时成绩,包括口头作业。

    第二十四条 对潦草、马虎、不符合要求的作业,应退回令学生重做;对迟交或缺交作业者,应视情节给予扣分,对抄袭作业者给予批评教育,并以缺交作业论处。

    第二十五条 对缺交作业的学生应加强督促教育,每学期缺交作业达总量二分之一者,平时成绩按零分计算。

    第二十六条 教师布置和批改作业的情况,要接受教研室、系随机抽查,作为对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。

    第五章 停课、调课和临时代课的管理规定

    为使我系教学有序运行,按时、按量、按质完成教学任务,全系师生都应严格执行课程表,不得擅自停课、调课,如有特殊情况需变动教学时间的,应按以下规定办理:

   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停课、调课或代课相关手续。

    1、凡节假日、运动会、临时紧急会议、学校批准的考试等涉及的停课,均按校历和学校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。

    2、课程一经排定,不得擅自变动,如教师因公、因病、因事请假等特殊情况不能按课表规定时间上课的,应申请调课。

    3、任课教师因公、因病或因事请假超6学时(单班)者,教研室应另选派教师代课。

    4、上课班级因教学特殊安排(实习、见习、讨论等)需要调课。

    5、因课程安排不当、漏排等情况必须调整。

    第二十八条 因教师本人原因不能按课表规定上课者,应调课或代课,不得停课。

    第二十九条 课程一经排定,任课教师必须按时、足时授课。任何人在教学过程中不得以讨论课、习题课和社会调查等为名(原教学进程上没做计划的)变相停课,不得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或减少讲课学时。

    第三十条 凡因教学条件发生变化而需停课、调课、增减教学计划学时的,由教研室提出书面报告,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,报教务处批准后,方可实施。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调课、停课,增加或减少学时,改变教学地点等。

    第三十一条 调课、代课由任课教师提出,并填写《调、停课审批单》,教研室主任签字,在上课3天前送系办理调课、代课手续。在系备案,报教务处批准实施。

   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因上述原因需由其他教师临时代课时,代课教师人选必须由教研室主任决定,原则上由相应职称的教师代课。教研室主任应及时对因代课而产生的课时变动记录统计。

    第三十三条 必须严格控制调课、代课次数。任课教师每学期每门课程因私事、病假而调课、代课的次数在3次以上者,应记入本人本学年业绩考核表,并不得参评本学年度进行的教学类评优、评奖、评先等活动。

    第三十四条 新学期第一周为开学初教学检查时间,除课表安排冲突、漏排、重排等情况外,原则上一律不予调整。

 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以上规定,擅自停课、调课、代课者,将给予必要的严肃处理,具体处理办法按《锦州师专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》办理。

    第六章 教师听课管理规定

    为确保任课教师在教学实践过程中相互学习、相互促进,提高体育系整体教学水平和质量,特做如下规定:

    第三十六条 除了期中教学检查要有计划的组织各种听课外,还要建立经常性的听课制度。任课教师可根据自己所讲授的课型,自由选择听课对象,听课前不需要通知任课教师,任何被听课的教师不得拒绝。

    第三十七条 任课教师听课须做好听课记录,填写《听课笔记》。听课意见、建议要及时反馈到任课教师和教研室,对难点、疑点及重要章节可进行课后评议或结合教研活动研讨,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解决措施。

    第三十八条 参加听课人员,听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,每次至少要完整地听完一节课。不得迟到、早退。听课教师,必须关闭一切通讯工具,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。

    第三十九条 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节,普通教师每学期停课不少于8节。

    第四十条  各教研室要根据实际情况,适时地安排一定次数的公开课,并组织相关教师观摩、讨论。

    第四十一条 《教师听课笔记》教研室每学期检查、统计一次,在学期期末汇总、分析、研究后统一保管、存档。

    第七章 体育系请假管理规定

    第四十二条 病假:教师请病假,需持正规医院证明,经系主任同意后方可休息(急诊除外),病休除特殊情况外,应在居住地休息治疗。

    第四十三条 事假

    1、教师6课时以内的事假,向教研室主任请假,填写假条,批准后方可离岗。

    2、教师6课时以上的事假通过教研室向系主任请假,并填写假条,系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离岗。

    3、教师凡因考研、进修、调转、评职、辞职、产假等事宜须提前2个月告知系办,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。

    第四十四条 因请假而产生的课程变动参照《停课、调课和临时代课的管理规定》办理。

    第四十五条 旷工

    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:

    1、未经批准擅离职守者。

    2、虽已请假,事后查出不属实者。

    3、强行补休者。

    4、休假超出规定期限者。

    第八章 教研活动制度

    教研活动一般是指以教研室为单位,由教研室主任组织的教学研究活动。通过教研活动达到增强教师业务素质,更新教育观念,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目的。

    第四十六条 教研室每两周进行一次教研活动,教研活动内容、时间、地点不得轻易改动,各位教师必须准时参加。

    第四十七条 各教研室每学期根据教学改革要求,从教学实际出发,确定几项教研专题,积极引导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实验。

    第四十八条 提倡教师撰写教学专题总结或教研论文,鼓励教师向报刊或出版社投稿。

    第四十九条 各教研室成员均要按要求积极参加教研活动,实施本人出席签名制。参加活动情况与期末评估、考核挂钩。

    第五十条 教师必须积极、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培训、学习活动。各教研室负责本教研室的考勤。

    第五十一条 凡因病、因事不能参加的教师必须请假,征得教研室主任同意,并记录在案。因故(公出、病假除外)一学期3次以上(含3次)未能参加教研学习活动的在教研室内通报,期末考核不能评优;凡无故缺席教研活动的全系通报批评,期末考核不能评优。

    第五十二条 学期或学年结束时,做好教研工作总结和个人教学工作总结,存入系档案,作为晋级、评比的一个依据,对教学教研有突出成绩的个人,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。

    第九章 教学例会制度

    系教学例会是系教学、科研的具体业务会议,由系分管教学的副主任主持召开,系办公室、学生工作负责人,各教研室全体教师参加的会议。

    第五十三条 教学例会的主要内容

    1、学习、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教学问题的重要精神。

    2、贯彻落实学校教学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有关教学方面的议决事项。

    3、研究提高教学质量的管理措施。

    4、安排近期教学中心工作。

    5、听取各任课教师工作汇报。

    6、研究解决教学工作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。

    7、研究科研问题。

    8、研究拟定教学计划方案。

    第五十四条 教学例会议题由各教研室主任收集并报系主任审定。

    第五十五条 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,时间为每周三下午。

    第五十六条 会务工作由系教务干事负责。

    第五十七条 会议内容由系教务干事记录并存档。

    第十章 教学检查制度

    教学检查是一项教学常规管理工作,它对强化教学管理,提高教学水平,促进教育教学质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。

    第五十八条 教学检查的形式分为定期检查和抽查两种形式。定期检查由系、教研室进行,主要检查开学准备和落实情况,期末教学工作的完成情况,重点要做好期中教学检查;抽查主要结合教学进度进行。

    第五十九条 教学检查工作的责任者为教研室主任、系主任。教研室要对本室所承担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的教学质量负责,系主任要对本系教学各环节的教学质量负责。

    第六十条 教学检查的内容

    1、期初教学检查的内容

    主要检查任课教师是否按要求书写教案,教学文件是否备齐等。

    2、期中教学检查的内容

    (1)教案的检查:检查任课是否有教案(必须使用学校发的教案纸逐项填写,特别要填写授课日期);是否反映课程内容的知识点,技能点及教学目的;是否反映课堂教学的主要环节;教案的文和图表是否工整和规范。

    (2)教学进度的检查;检查任课教师教学进度是否符合学期授课计划。

    (3)课外辅导的检查:通过和学生座谈,了解任课教师是否完成系规定的辅导次数及辅导质量。

    (4)作业批改情况检查:检查任课教师批改是否认真、是否按规定的数量进行批改。

    (5)教师授课手册的检查:检查任课教师是否填写授课手册,是否认真考勤。

    (6)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,广泛听取师生意见。

    (7)组织教研室主任,集中听课。

    3、期末教学检查的内容

    (1)教师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;
    (2)教师教案及教学进度执行情况;
    (3)听课记录、评课记录;
    (4)学生作业布置及批改情况;
    (5)教师、学生出勤情况;
    (6)学生教学反馈座谈会记录;
    (7)教研室教学档案管理情况
    (8)科研计划及执行情况,科研例会记录,科研成果;
    (9)技能训练计划及执行情况;
    (10)重点课程建设和题库建设情况;
    4、抽查的内容

    (1)结合教学周进行检查,由系主任、教研室主任随时对任课教师正常教学的环节(包括听课、教学秩序、教师辅导情况、作业批改质量等)进行抽查。

    (2)对学生意见较大的教师,组织有关教师听课。听课后讨论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,提出改进措施,要求任课教师根据提出的改进措施,努力改进教学方法,提高教学质量。

    第六十一条 教学检查结束后,应及时召开反馈会,表扬先进,总结经验,发现问题,布置整改,检查结果由系干事整理公布,作为教师评优评先和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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